近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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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原来就实行封建地主制经济的民族和地区,新兴的地主不断涌现,并且和汉族地区一样,愈来愈多地出现了土地集中的现象。

原来两种封建制并行的民族和地区,封建地主制经济的比重不断加大,甚至全部转变为封建地主制经济,此外,有的原来实行封建领主制的民族和地区,也大规模转向封建地主制。

出现土地集中的地区,如贵州水族聚居地区麻拱寨地主王伸朝,原来只有几十挑田,由于做鸦片生意和放高利贷,在咸丰。同治后一、二十年间,便集中了七、八千挑田地,成为当地最大的地主。又如湘西北龙山土家族聚居地区,光绪年间地主向仁丰两个儿子做官,一个儿子经营米粮、桐油生意,至光绪末年,土地租谷由原来的一千多石发展到一万多石。贵州丹寨乡扬武乡硃砂村苗族地主马家,是鸦片战争后不久当的地主,至解放时已历七代,占有田地达一万多挑,包括大量林地。

原来两种封建制并行、近代封建地主制经济的比重不断加大的地区,如黔西北、滇东北、武定、禄劝部分地区及红河南岸一带的彝族地区,原来土司制度与租佃制度并行。鸦片战争后,一些原在土司、土目统治下的农民,逐渐取得对土地的承佃权,至咸丰、同治时,地主制经济已经占主要地位。武定慕连土司在光绪二十三()年刻立的“永免额规碑记”中,就有这个土司免去农民额外负担、另收加押金的记载。

德宏傣族地区至本世纪初,不仅领主典卖土地,盈江一带的农民也以份地进行典当买卖。以后一个土司东渡日本留学,耗银数万两,更大量出卖土地。他回国后,又将“私庄田”以招佃的方式佃给农民耕种。从此,盈江的地主制经济大规模发展起来。与此同时,遮放土司也在遮放、芒市一带以部分土地出租给农民,使得这些地区的封建地主制经济得到发展。东北的满族、锡伯族自咸丰年间清政府允许旗地典当转卖后,地主制经济与土地兼并也发展得很快。

年前后,沈阳前边台村有锡伯族四十余户,共有土地七百七十亩,其中三户即占有土地的63%,八户占有23%,三十户则完全没有土地。由封建领主制经济转变为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地区,主要是内蒙古部分地区、新疆地区及青海土族地区。

内蒙古地区自明末清初起,即有山东、河北、山西、陕西一带被官府和地主逼得走投无路的农民,不断前往垦荒,蒙古族王公贵族为了取得押荒银和岁租,也乐于接纳。清政府屡禁不止。至清代中叶,整个内蒙古地区已大体上形成农业区、半农半牧区与牧区的生产布局。农业区为沿柳条边而南、至长城而西、直抵河套的狭长地带,主要包括哲里木盟东部,卓索图盟,昭乌达盟南部,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伊克昭盟部分及阿拉善厄鲁特旗的一小部分。

牧区主要包括锡林郭勒盟和乌兰察布盟。农、牧区交错处为半农半牧区。农业区内,随着垦地农民的增加,封建地主制经济逐步发展起来。年清王朝宣布全面开放东北及蒙古的荒地后,这些地区的封建地主制经济进一步得到发展。原来蒙古族的札萨克(执政王公)及闲散的王公、台吉、塔布囊等贵族,这时虽然还保持种种特权,并仍向蒙古族的贡民与随丁征收部分贡赋与劳役,但已主要靠地租剥削过活,即已转变为还拥有贵族特权的封建地主。

如哲里木盟科左后旗,清末全旗财政收入共十五万一千二百五十五两(不计札萨克博多勒噶台亲王及闲散的贝勒、辅国公俸),其中地租收入就有十三万二千四百五十四、两,占87.57%,说明这里的蒙古贵族已主要靠地租收入生活。地租收入中,又有十万零九千九百八十两,是归札萨克名下支用的,说明札萨克是全旗最大的地主。农业区内,土地的买卖也开始了,但由于蒙旗的土地在法律上为国家所有,所以,这里的土地买卖常常通过订“长租约”、“转让长租约”及典当质押等方式进行。在农业区地主制经济的影响下,半农半牧区内,牧主雇佣牧工放牧的雇佣劳动关系及带租佃性质的“苏鲁克”制度,也发展了起来。辛亥革命后,内蒙古地区的垦殖和地主制经济,都继续发展了下去。

新疆地区,自年改建行省后,取消了带封建领主制性质的“伯克”制,将“伯克”的“养廉地亩”收归国有,招個承种。原来与蒙古族地区一样实行“札萨克”制度的地区中,哈密、土尔扈特、和硕特继续实行这一制度,但贵族特权受到限制,吐鲁番则改为郡具制。于是,维吾尔族特别是原来实行“伯克”制地区的维吾尔族中,封建地主制经济很快发展起来。哈架克、塔吉克、塔塔尔等民族中,牧主雇工放牧以及向封建主或牧主租用牧场放牧的个体收民经济,也有所发展。

青海土族地区的土司制封建领主制经济,鸦片战争后也逐渐演变为封建地主制经济。年,国民党政府正式宣布取消这里的土司制度,将土司分别委派为县、区、乡长,这些地区的封建地主制经济进一步发展起来。

少数民族地区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经营,主要出现在内蒙古、广西、海南岛以及贵州的一些新垦区中。内蒙古地区仅临河一县,年时,投资经营农业的单位就有十家,共有资本二十六万元,其中有的是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农场。广西在年前,全省发放荒地一百一十三处,其中七十二处由七十二家垦殖公司领垦。这些公司普遍经营林业,并种植肉桂、茴香,除十二家资金数字不明外,余六十家共有资本一百万元。其中有的公司、如南宁附近高峰隘的正气种植公司,企永种植公司等等,是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

这些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在当时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是最先进的生产关系。但同汉族地区的资本主义农场一样,在中国整个农村破产的形势下,它们也不可能得到发展。绥远临河县的十家农业投资经营者,至年时,就仅存一、二家还在苟延残喘,其余都赔本垮台。所以,它们在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经济中的作用,也是极不明显的。

近代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本主义工业发展缓慢,资本主义农业更是发展不起来,为什么封建地主制经济却能得到发展呢?从内因看,是因为近代许多少数民族恰恰发展到了由封建领主制经济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过渡的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外界联系的增多,加快了这种过渡的步伐。

从外因看,列是图为清王朝作为地主阶级的代表和全国最大的地主,是保护地主制经济而压制资本主义发展的,它在少数民族地进行改革时(如新疆建省后的改革)所能采取的最先进措施,也只能是推广地主制经济。作为半殖民地中国实际主宰者的帝国主义,也支持中国的封建主义。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封建地主制经济得以发展起来。这样,少数民族地区中多数地区的社会经济,也和汉族地区一样,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但资本主义工业更少,封建落后性更突出。

此外,西藏地区的藏族,内蒙古牧区的蒙古族,甘肃的裕固族中的一部分,新疆的柯尔克孜族,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宁蒗的纳西族,等等,近代都仍然保持着封建领主制。新疆墨玉县夏合勒克乡等地的维吾尔族,则还保持着封建庄园制。云南金平、元阳、红河、绿春等苗、瑶、傣、哈尼族聚居地区,沪水县老窝、六库等白族地区,沧源佤族地区,黔西及大方等地的仡佬族地区,四川茂县、汶川羌族地区等等,都还残存着土司制度。

结语

凉山地区的彝族以及云南的景颇、傈僳、怒族,西藏的珞巴族分布的某些地区,近代都还保持着奴隶制或家长奴隶制。景颇、溧僳、怒等民族分布的另一些地区,以及云南的独龙、基诺、布朗、纳西、德昂、拉祜、哈尼、佤族,东北的赫哲、鄂伦春、鄂温克族,台湾的高山族,广东的黎族,西藏的门巴族等民族的一个部分或大部分,基本上还处于原始公社末期或还保留着较多的原始公社制度残余。这些连封建社会还没有发展到的民族所聚居的地区,基本上也没有兴办资本主义工业,因此,其社会经济连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也算不上,只是在原有经济基础上的半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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